各有关单位:
《关于征集国家节能专家库机构成员的通知》(节能函〔2018〕130号)发布后,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支持,国家节能专家库秘书处对入库申请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考虑各单位规模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分别确定为国家节能专家库机构成员(以下简称“机构成员”)和国家节能专家库联系单位(以下简称“联系单位”)。为发挥好国家节能专家库对全国节能工作的支持作用,维护国家节能专家库和全体机构成员、联系单位的利益,现对机构成员和联系单位提出如下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管理要求
(一)国家节能专家库秘书处牵头负责机构成员和联系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机构成员和联系单位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可以申请延期。延期申请报国家节能中心审核,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审核未通过的单位将不再作为机构成员和联系单位。
联系单位可申请转为机构成员,由国家节能中心每年度进行审核。
(三)机构成员和联系单位主要以工作组形式开展各项工作。将组建节能评估、节能诊断等若干工作组,确定组长、副组长单位,各工作组实施工作组组长负责制。
二、工作要求
机构成员和联系单位要按照以下工作要求参加有关工作:
(一)自觉维护国家节能中心和国家节能专家库的名誉和利益,不得损害国家节能中心和国家节能专家库形象;
(二)指定专门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与国家节能专家库的对接联系;
(三)每年3月底前定期报送上年度本单位的工作经营情况、诚信承诺情况等;
(四)主动承担国家节能中心安排的相关工作,积极参加国家节能中心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退出机制
机构成员和联系单位在工作中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应予退出:
(一)存在违法违纪、严重失信等情况的;
(二)被举报投诉,且情况属实的;
(三)不遵守保密承诺,泄露履行专家机构成员和联系单位职责期间知悉的技术、商业秘密、未公开的政策信息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
(四)未按期提供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不符合要求的;
(五)消极应付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工作完成质量差的;
(六)自愿主动退出中心专家库机构成员和联系单位的;
(七)经国家节能中心研究认为应予退出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
(一)本要求由国家节能专家库秘书处负责解释。
(二)机构成员和联系单位开展未经国家节能中心委托的工作,国家节能中心不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节能中心
201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