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通知公告 >> 

关于兑现企业新增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奖励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30 来源: 阅读次数:2656


黑工信装联发 [2018]255号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兑现企业新增新能源汽车产品

公告奖励政策的通知

各市(地)工信、财政部门: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黑政规〔2017〕33号)及《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企业新增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工信装规联发〔2018〕15号,现就兑现2017年度企业新增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奖励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 申报条件:(1)在我省登记注册、主营业务收入及纳税均在我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2)企业经省诚信办比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2017年1月1日起,企业新增新能源汽车公告车辆必须在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在公示期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销售该公告车辆新能源商用车达到100辆或者乘用车销量达到2000辆以上。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日期为时间节点。

   (二) 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材料。企业填报《黑龙江省企业新增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奖励申报表》(附件1)、《企业诚信承诺书》(附件2)(2)佐证材料。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包括公告批次、汽车产品技术参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新增公告车辆销售合同,收入明细账,银行存款对账单,缴税凭证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已多证合一的,仅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为方便企业,佐证材料可先提供复印件,待现场审核时,将查验相关原件。

二、申报和评审

   (一) 市(地)工信、财政部门负责将年度申报企业新增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奖励政策的通知及时转发至所辖区、县(市)和企业,并组织所属企业属地化申报,指导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

   (二) 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聘请行业专家对企业技术性指标申报材料完整性财务指标相关情况等进行审核,并协调省诚信办提供申报企业信用情况。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地)工信、财政部门,要在109日前将联合呈文及附件1、附件2,连同装订成册的企业佐证材料(共4份),分别报送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企业申报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行为的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除追回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省工信委联系人、联系方式:

    装备工业处  孙丽、张松苍

    电话:0451—82807513、82667100

    省财政厅联系人、联系方式:

    产业发展处:王博   电话:0451—53610100

    附件:1. 黑龙江省企业新增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奖励申报表

          2. 企业诚信承诺书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926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