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第三批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准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02 来源: 阅读次数:3401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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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工信节函[2018]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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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
做好第三批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工信主管部门:
近期,工信部将印发关于推荐第三批(2018年第一批)绿色制造名单的通知。为做好推荐工作,按照提早组织、加强辅导、精心准备、积极申报的原则,请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17年第二批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名单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7〕564号),做好推荐准备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组织企业积极申报
围绕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组织企业、园区积极参与,加大宣传力度。应重点引导近年获批的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承担单位申报。请各地将拟推荐名单汇总表于7月10日前发送至邮箱:yangyu523@163.com。
二、指导企业开展自评价
《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2018)国家标准已正式发布,原《绿色工厂评价要求》已不适用。在本次推荐工作中,拟申报绿色工厂的企业应对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开展自评价。拟申报绿色供应链、绿色园区的企业、园区,仍沿用《绿色供应链管理评价要求》《绿色园区评价要求》进行自评价。拟申报绿色产品的企业,对照《绿色设计产品标准清单》(2018年1月29日更新)内已有的绿色产品标准进行自评价。
申报企业可自行编制自评价报告,也可自主委托工信部发布的《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名单》内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咨询活动,编制自评价报告,相关咨询费用由申报企业、园区自行承担。自评价报告可根据工信部正式文件相关要求作出调整后定稿。
三、第三方评价
自评价合格后,申报单位可采取2种方式开展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一是自主委托工信部发布的《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名单》内机构或其他符合相关条件(详见附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相关评价费用自理。自主咨询、评价的委托机构不可为同一机构。二是由我委委托黑龙江省节能监测中心(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提供第三方评价服务,不向申报单位收取评价费用。
申请省节能监测中心(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第三方评价服务的申报单位,务必于7月6日前向我委报名,且于7月16日前将自评价报告通过所在地工信部门报送我委。省节能监测中心(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第三方评价名额有限,将视自评价报告编制质量和报送时间等综合择优选定,未入选的应自主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价。自主委托第三方评价的项目,可按工信部正式文件要求时间节点前,通过所在地工信部门将自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等材料报送我委。
绿色设计产品编写自评价报告,采用自我声明方式,不需第三方评价。
有关评价通则、评价要求、标准清单和自评价报告模板等请在我委门户网站下载。其他未尽事宜,以工信部正式文件和我委转发文件为准。
联系人:杨 宇 联系电话:0451-82807418
附件:1. 我省绿色发展评价中心名单
2. 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关要求
3. 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汇总表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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