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地)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党组(党委):
现将《黑龙江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制定实施细则是省委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大举措,是省委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的实际行动,标志着我省党务公开工作全面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
全省各级党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党务公开基本原则,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实践中谋划和落实,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全过程和各方面。要认真抓好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学习培训,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组织专题学习,党校、行政学院要纳入培训课程。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制定党务公开方案,抓好工作落实。要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党委领导同志负责、党委办公室(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省委。
中共黑龙江省委
2018年4月2日
黑龙江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制定本实施细则目的,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全省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全省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全省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照规定在党内公开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
第五条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省党的组织和广大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五)坚持确保安全。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六条全省党务公开工作,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党委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
省委办公厅承担省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省党务公开工作。市(地)、县(市、区)委办公室(厅)承担本级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的党务公开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配备党务公开工作力量。
第七条全省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遵循“谁公开谁负责”原则,建立党务公开工作机制:
(一)建立党务公开审查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党务严格进行内容审查和保密审查。
(二)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拟公开的重要党务可能带来的安全、稳定等方面风险进行评估。
(三)建立信息发布机制。通过适当方式和载体,根据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发布党务工作信息。
(四)建立政策解读机制。明确解读范围、规范解读程序,组织有关人员做好解读工作。
(五)建立分析引导机制。做好党务公开舆情分析研究工作,提出意见建议;通过宣传、解读等方式有效引导社会舆论。
(六)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及时采取应急处置对策,澄清事实,引导舆论,化解风险。
第二章内容和范围
第八条全省党的组织一般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
(二)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
(四)党的组织职能、机构情况;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情况。
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除外。
第九条全省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等方面需要全省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党内公开;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十条省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情况;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中央重要会议、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中央巡视组、专项工作组、督察组提出我省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推进情况;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情况等。
(二)全省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决策部署和推进落实情况;省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情况等。
(三)党的建设情况。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依法执政情况;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情况;巡视工作情况;作风整顿情况等。
(四)省委重要会议、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情况。省党代会、省委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召开和决议决定情况;大型党建、政治纪念庆祝活动情况;省管领导干部任免情况等。
(五)省委自身建设情况。省委领导班子职责分工情况;省委工作规则等制度建设情况;贯彻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等。
(六)联系和服务群众情况。省委领导同志联系帮扶贫困县(市)情况;联系基层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等情况;接待来信来访情况等。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一条市(地)、县(市、区)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安排部署、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情况;
(四)本地区党的重要会议、活动和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五)市(地)、县(市、区)委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二条全省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三条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本级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九项规定,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六)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四条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内容。
党的工作机关和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应当重点公开落实党委决策部署、开展党的工作情况。
党委派出机关应当重点公开代表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党的工作情况。
党组(党委)应当重点公开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
第十五条全省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公开或者向社会公开。
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
第三章程序和方式
第十六条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有关党的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党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
(二)审核。党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审批。党的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四)实施。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五)归档。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公开的党务资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全省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省纪律检查机关、省委有关工作机关,各市(地)、县(市、区)委以及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
第十八条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
有条件的党的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第十九条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四章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一条全省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和年度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全省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党的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二十三条全省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党组(党委)、各市(地)委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党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