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减力度进一步加大
据了解,为积极有效地化解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早在2013年10月,国务院就制定了《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15年4月,为贯彻《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出台了《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本次修改后的实施办法比原办法要求更加严格、压减力度更大。
一是水泥熟料建设项目减量置换力度加大。
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是产能置换工作中的关键指标。原办法规定: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需置换淘汰的产能数量按不低于建设项目产能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区实施等量置换。实施办法对水泥熟料项目做出更加严格的规定:除西藏地区继续执行等量置换外,其他地区全面实施减量置换,其中:位于国家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内的建设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5吨产能;位于非环境敏感区内的建设项目,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25吨产能。
平板玻璃项目仍然延续原办法的置换比例,位于国家规定的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需置换淘汰的产能数量按不低于建设项目的1.25倍予以核定,其他地区实施等量置换。
二是对用于置换的产能限定更加严格。
除了原办法提到的“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外,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已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无生产许可的水泥熟料产能,均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为防止和杜绝可能存在的欺骗行为,实施办法除重申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不得重复使用外,还鼓励行业协会、媒体和公众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和新建项目建设情况开展监督。
三是对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核定更加严苛。
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实施办法明确指出,要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实际产能继续依据原办法附表推算,但为避免水泥熟料产能推算时出现混淆旋转窑内径与外径问题,实施办法从严要求按旋转窑外径计。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置换的,实施办法强调应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产能指标应由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主管部门分别核实确认,并在各自门户网上公告。
四是产能置换方案审核流程更加简化。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改进行业管理和服务,实施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确认产能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并在部门门户网上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同时负责监督产能置换方案的落实,确定项目实际产能。对涉及跨省置换的产能指标,项目建设地省级主管部门应与产能指标转出地省级主管部门做好衔接。
鼓励技术改造和发展高端制品
为鼓励企业实施环保、技改等工艺改造,实施办法规定,对依托现有主体装置实施治污减排、节能降耗等技术改造项目,如水泥熟料旋转窑和平板玻璃熔窑,在不新增产能的情况下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
玻璃行业中,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产线多是玻璃纤维、高硼硅玻璃等玻璃高端制品。实施办法规定:新建工业用平板玻璃项目,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办法通过细分产能工艺,实现既对普通过剩产能予以严控,同时鼓励发展高端工业制品。
为更好地处理技术进步和压减过剩产能关系,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运营,实施办法规定,用于建设项目置换的产能,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必须关停,并在建设项目投产一年内拆除退出。这实际上允许存在“先建后拆”现象,即用于置换的产能公告后、关停拆除前,建设项目可以开工建设。
据悉,此次实施办法对违规企业惩处问责力度加大。实施办法规定,对不执行产能置换方案的建设项目,省级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不到位,存在弄虚作假、“批小建大”等行为的企业,通报其不守诚信行为,推动实施联合惩戒。对产能置换方案核实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全国通报,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针对此次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修改,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2018年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从内容上看更加细化,有利于实际具体操作,避免各地产能置换时为新增产能玩“数字游戏”,更加体现出国家对严控新增产能的决心。(来源:中国工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