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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核电重大专项科研设施及验证平台开放共享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09 来源: 阅读次数:2627

国能综通核电〔2018〕16号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建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相关规定,结合核能研究现状,拟对核电重大专项支持的大型科研设施及验证平台(以下简称“设施及平台”)进行共享,促进优质产能及科研成果对行业开放使用,促进核能科技创新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增强核电重大专项成果的转化和利用为目标,设施及平台开放共享将按照“成本补偿、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方案实施,充分释放核电科研平台服务潜能,提高重大设施设备使用效率。

  二、申请条件

  (一)设施及平台所依托的法人单位是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作为管理单位配合开展开放共享服务工作,应具备较好的技术服务实力。

  (二)由核电重大专项支持且主要由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设施及平台,原则上应当自设施及平台完成安装使用验收后,对行业开放共享。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和购置的用于核电技术装备研制开发和试验验证的设施及平台,可自愿申报开放共享。

  (三)开放共享的设施及平台应具备较强的代表性和示范性,技术水平行业领先,能够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有助于探索形成开放共享的管理经验,相关申请材料应确保真实有效。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流程。各单位应尽快梳理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设施及平台信息,于2018年1月31日前,将申请表一式三份(另附电子版文档光盘)通过邮寄等方式报至联系人,申请表模版见附件。

  (二)评估流程。我局核电司会同中国核电发展中心将根据信息申报情况,结合设施及平台功能、用户需求及核电自主化要求,选取2-3个设施及平台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四、支持措施

  (一)鼓励资金补偿。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以适当方式向行业公布。

  (二)开展示范推广。我局将加强对设施及平台开放共享试点工作及先进经验的梳理总结,并通过集中组织宣传、择优推荐至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等方式,加大对开放共享工作的推广力度。

  (三)实施政策支持。对于具备产业化应用特征且开放共享效果较好的设施及平台,推动建设成为国家级试验验证平台,打造符合我国自主核电标准规范要求的设备技术认证体系。

  五、组织保障

  (一)明确主体责任。管理单位对开放共享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二)加强监督考核。核电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依据国家科研设施开放共享有关管理办法制定配套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监督指导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工作,并对效果进行评价考核。

  特此通知。

  附件:核电重大专项科研设施与验证平台信息表

  联系人:李政昕、詹文辉

  电 话:010-68555874、68531872

  邮 箱:zdzx_hd@126.com

  地 址:北京西城区月坛南街34号

  邮 编:100045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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