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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能源示范省(区)监测评价体系(试行)

发布时间:2018-02-07 来源: 阅读次数:2805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清洁能源示范省(区)监测评价

体系(试行)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18〕9号



浙江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宁夏自治区、青海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促进全国清洁能源示范省(区)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及运行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总结各地成功经验和工作方法,国家能源局决定建立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运行情况监测评价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定期评价专项监测机制。各有关省(区)能源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运行情况的自评价报告,建立清洁能源示范省(区)的滚动监测评价机制。同时,对各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情况实行专项监测,各有关省(区)能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填报建设情况、重大工程进展等信息,建立信息化管理机制。

  二、建立清洁能源示范省(区)监测评价体系。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运行情况评价方法见附件1,评价等级分为:较好、一般和较差三个等级。监测评价体系由清洁能源利用目标完成进度、重点任务完成率、清洁能源消纳情况、自评价报告完成质量4项指标组成。其中,自评价报告完成质量由国家能源局委托有关技术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后确定。

  三、监测评价结果用于指导各省(区)清洁能源项目建设规模及产业政策调整。监测评价结果为较好,表示该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开展较好,能够按进度完成清洁能源建设目标,清洁能源消纳情况较好,国家能源局将在《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该省(区)清洁能源开发建设规模;监测评价结果为一般,国家能源局将维持该省(区)清洁能源开发建设规模;监测评价结果为较差,国家能源局将减少该省(区)当年清洁能源开发建设规模,并调整相关产业支持政策,连续两年监测评价结果为较差,则国家能源局不再将该省(区)作为清洁能源示范省(区)。

  四、开展2017年清洁能源示范省(区)评价工作。各有关省(区)能源主管部门在2018年3月1日前提交2017年建设运行情况自评价报告。2017年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运行情况自评价报告模板见附件2。

  自评价报告请报送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联系电话:010-51973293,15810493738,邮箱:xgxwww@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1.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运行情况评价方法

  2.2017年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运行情况自评价报告模板

国家能源局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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