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和《生态文明建设成效突出的地市督查激励实施办法》(发改办环资〔2022〕131号)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省(区、市)推荐的地市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研究提出激励地市备选名单,现予以公示如下:
北京市延庆区、浙江省丽水市、安徽省宣城市、福建省厦门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烟台市、湖南省郴州市、广东省深圳市、重庆市北碚区、四川省巴中市、贵州省铜仁市、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以行政区划为序,共12个)。
公示期自2023年2月8日至2月14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地市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书面反映。反映情况须实事求是,并提供所反映问题的佐证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工作(学习)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以便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传真:010-68505857
电子邮箱:jiangnan@ndrc.gov.cn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