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综通安全〔2022〕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为强化重大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国家能源局制定了《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