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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发安全规﹝202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信厅、工信厅、工信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管控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防范贮灰场安全事故发生,我们修订了《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能源局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