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规〔2020〕1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2020年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0年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推进我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最大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原则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把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作为防治大气污染、推进绿色发展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工作来抓,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和耕地质量为目标,与黑土地保护相结合,以“一主两辅”(还田为主,燃料化、饲料化为辅)为重点,拓宽利用路径,完善扶持政策,探索建立政府、企业与农民三方共赢的秸秆综合利用利益链接机制,实现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全面提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一主两辅、聚焦还田。根据土壤地力提升需要,坚持与黑土地保护同部署同落实,聚焦秸秆还田,有效提升耕地地力,保护好、利用好黑土地这一耕地中的“大熊猫”。
2.坚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综合考虑秸秆资源种类、产量,秸秆产业基础优势、发展布局,以及农民意愿、运输半径等多方面因素,推进秸秆多元循环利用,避免资源闲置或过度竞争。
3.坚持政府扶持、农户为主。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和收储运有关方面的扶持力度,全面发挥农户主体作用,鼓励引导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多元主体投入秸秆综合利用。
4.坚持科技推动、延长链条。加强科技攻关,着力解决以玉米、水稻秸秆为重点的综合利用难题,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装备和工艺水平,延长秸秆综合利用产业链条。
5.坚持健全机制、形成合力。省级定方案、定目标、定标准、定政策,市级抓协调、抓督导、抓配套,县级履行实施主体责任,乡村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形成整体合力。
(三)工作目标。
在巩固现有工作基础、加大工作推进力度、保持扶持政策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推进机制、政策扶持机制,全面落实农民主体责任,确保耕地质量提升和大气环境质量提高。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秸秆还田率达到65%以上。在完成全省目标基础上,坚持突出重点、划分区域、分类定标、逐级分解,因地制宜确定各地2020年度目标任务(详见附件1)。
二、主要任务
(一)秸秆肥料化利用领域。以实施玉米、水稻、大豆等农作物秸秆直接还田为重点,总结并推广实施成熟的保护性耕作技术,提高秸秆肥料化利用率。各地可结合当地土壤类型和所在积温区,选择适宜的秸秆还田技术模式,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因地制宜推广玉米秸秆翻埋还田、玉米秸秆碎混还田、保护性耕作覆盖还田、水田秸秆翻埋还田、水稻秸秆旋耕还田、水稻秸秆原位搅浆还田、大豆秸秆还田、秸秆造肥提质还田等技术模式。
(二)秸秆饲料化利用领域。在肉牛、奶牛、肉羊等草食畜禽重点养殖区域,鼓励开展秸秆青贮、氨化、微贮、压块、颗粒等饲料化利用,饲料化利用量要和当地草食畜禽饲养量相匹配。
(三)秸秆能源化利用领域。重点在哈尔滨市、绥化市、肇州县、肇源县、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雪乡旅游景区推进,其它区域结合本地秸秆资源和市场需求情况自主选择。积极推广秸秆固化成型、生物质锅炉、秸秆发电、秸秆生物气化等技术。鼓励支持县乡集中供热小燃煤锅炉改造或更换为生物质锅炉,继续引导农户安装户用生物质炉具。按照全省生物质发电规划,根据各地秸秆资源条件、分布特点、收集半径及保障能力,充分利用好生物质电厂消耗秸秆。
(四)秸秆基料化利用领域。利用生化处理技术,利用秸秆生产水稻育苗基质、草腐菌类食用菌基质、花木基质、草坪基料,带动秸秆产业化发展。
(五)秸秆原料化利用领域。围绕现有基础好、技术成熟度高、市场需求量大的重点行业,鼓励生产以秸秆为原料的非木浆纸、木糖醇、包装材料、降解膜、餐具、人造板材、复合材料等产品。大力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编织加工业。
(六)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以需求为引导、利益为纽带、企业为龙头、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骨干,政府推动、农户参与、市场化运作、多种模式互为补充的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支持发展秸秆收储大户,壮大秸秆经纪人队伍,提供秸秆收储运综合服务。鼓励发展农作物联合收获、打捆压块和储存运输全程机械化。
三、扶持政策
坚持“还田利用为主、离田利用为辅、各级财政支持、农民等主体共担”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秸秆综合利用特别是秸秆还田环节政策支持力度。
(一)秸秆还田作业补贴。
1.玉米秸秆全量翻埋还田作业补贴。翻埋作业深度达到30厘米,达到待播状态后省级每亩补贴40元,鼓励农户增加投入,确保作业标准(作业标准见资金申报文件,下同)。
2.玉米秸秆松耙碎混还田作业补贴。碎混作业深度达到30厘米,达到待播状态后省级每亩补贴40元,鼓励农户增加投入,确保作业标准。
3.玉米秸秆联合整地碎混还田作业补贴。达到待播状态后省级每亩补贴25元,鼓励农户增加投入,确保作业标准。
4.玉米保护性耕作项目补贴。按照国家和我省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有关政策执行。
5.水稻秸秆翻埋还田作业补贴。翻埋作业深度达到20厘米±2厘米以上,省级每亩补贴25元。
6.水稻秸秆旋耕还田作业补贴。旋耕作业深度达到15厘米,省级每亩补贴20元。
7.水稻秸秆原位搅浆还田作业补贴。作业深度达到12厘米,可结合实际适量喷施秸秆腐熟剂,省级每亩补贴20元。
(二)秸秆离田利用补贴。
1.玉米青贮配套补贴。利用国家粮改饲项目,对省内所有地上窖贮(含平贮)全株玉米青贮进行补贴,在每吨国家补贴60元的基础上,省级配套补贴40元。
2.秸秆离田利用补贴。对纳入全省各级秸秆综合利用管理台账的村集体、各类经营主体和企业(由于生物质电厂已享受上网电价补贴,该项补贴不包括生物质电厂),根据其当年实际利用玉米、水稻秸秆量省级给予每吨50元的补贴。利用补贴申报时要一并说明利用方向、利用主体等信息,申报情况要和本地秸秆资源量和秸秆还田情况相衔接,市县要严格把关。
(三)秸秆还田离田机具购置补贴。
对购置拖拉机(旱田150马力以上,水田60马力以上)和翻转犁、具有深松功能的联合整地机、圆盘耙、埋茬起浆机(水田搅浆平地机)、水稻秸秆深埋旋耕机、免耕播种机、安装打捆装置的收获机、秸秆粉碎还田机等秸秆专用机具(不含搂草机、打捆机)及农机智能监测终端,并用于处理秸秆的购机主体,在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基础上,省级按照所购机具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额度的三分之二给予累加补贴,总补贴额不超过机械销售价格的50%,县级负责组织所购机具补贴审核发放,并依法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地要以市地为单位全面统计县乡村机械保有量和机械作业能力,以满足需要为标准,科学组织农民等主体采购机械,避免造成机具闲置。
(四)“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补贴政策。
为维护政策稳定性,继续按照省政府关于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相关内容,执行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站建设、秸秆工业原料化项目建设和生物质炉具购置等补贴政策,并结合实际予以适当调整。
1.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站建站补贴。严格审核原料收集、存储、自筹资金能力和产品销售渠道,结合资源量和还田率,严控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站建站数量,避免重复建设、浪费产能。按照年产0.25万吨投资100万元、年产1万吨投资300万元、年产2万吨投资590万元的建设标准,分别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度的70%、50%和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度分别不超过70万元、150万元和177万元;对年产3万吨及以上(按整万吨计算)的大型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站,建成后按实际完成投资额度的30%给予补贴,每万吨产能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88.5万元。省级和县(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
2.秸秆工业原料化项目建设补贴。对哈尔滨市、绥化市、肇州县和肇源县新建并已经投产运营的秸秆工业原料化项目,按项目设计能力一次性给予每吨秸秆100元的补贴,省级和县(市、区)按1∶1的比例分担。
3.生物质炉具购置补贴。对哈尔滨市、绥化市、肇州县、肇源县、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雪乡旅游景区有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稳定来源,购置安装户用生物质炉具的农户,按照每台2100元测算,给予实际购置价格的70%补贴,即每台给予补贴资金上限不超过1470元,高出部分由农户自筹承担。省级和县(市、区)按4∶1比例分担。
4.生物质锅炉补贴。为落实好“三重一改”工作任务,对哈尔滨市、绥化市、肇州县、肇源县乡村两级(不含城中村和城市近郊区,其中城市供热网络能够辐射到的为城市近郊区)的政府、学校、卫生院等机关事业单位和集中供热企业改造或新建生物质锅炉替代燃煤锅炉,并实际燃用秸秆成型燃料或秸秆打捆直燃的,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雪乡旅游景区列入“三重一改”燃煤锅炉改造生物质锅炉的,每蒸吨给予5万元定额补贴,单个项目锅炉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省级和县(市、区)按4∶1的比例分担。
(五)秸秆离田作业补贴。
为确保2020年度玉米、水稻秸秆全部出地,剩余暂得不到利用的秸秆进行离田作业环节补贴(已享受玉米和水稻秸秆离田利用补贴的不在补贴范围之内),达到作业标准的省级每亩补贴10元,鼓励农户增加投入,确保作业后达到待播状态。出现焚烧秸秆、焚烧残余物情况的地块,不得发放补贴。
(六)散煤替代补贴。
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广安装秸秆直燃锅炉和秸秆成型燃料锅炉。对农户使用秸秆固化燃料替代散煤的,鼓励各市县结合本地实际,给予农户适当补贴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逐级签订秸秆综合利用任务书,实行专班推进、挂图作战。各相关市县政府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秸秆还田和离田作业措施落实到农户和地块。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方案,在保证完成秸秆综合利用率的基础上,可灵活选择各项利用途径。36个国家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市、区)(详见附件2)要制定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绩效评价要落实。在秸秆利用周期内实行周调度、半月通报、定期约谈制度,各县(市、区)要安排专人,按时上报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进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具体推进。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固化压块以及秸秆机械化还田指导工作。省发改委负责生物质发电项目核准和建设推进工作。省财政厅根据建设任务的资金需求量,做好资金筹措和拨付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抓好秸秆禁烧工作,与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督促地方政府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省科技厅负责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省工信厅负责秸秆工业原料化利用项目推进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对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依法给予支持,将秸秆综合利用、生物质发电等环保项目纳入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积极做好项目用地预审等前期工作。省税务局负责落实好秸秆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和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等政策支持。电力部门负责落实对秸秆捡拾、切割、粉碎、打捆、压块等初加工用电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等政策。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银保监局等金融部门要引导全省银行机构积极给予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贷款政策支持。
(三)完善扶持政策。继续实施“先行预拨、据实结算”制度,省级财政根据各地秸秆综合利用任务量申报情况以砍块形式先行预拨部分补助资金,各地可根据秸秆实际利用情况调剂使用,到本年度秸秆利用周期结束后省级财政将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再据实结算。同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秸秆综合利用领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县两级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有效保障秸秆综合利用资金。
(四)强化技术支撑。加强秸秆综合利用领域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积极发挥省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指导组作用,以县乡两级农技推广部门为平台,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推广简便实用的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培育秸秆综合利用的服务主体,发挥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小农户的作用,提高秸秆综合利用能力。
(五)加大宣传力度。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手段,大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进一步提高农民主动参与意识。适时举办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现场会、展示会,打造秸秆综合利用示范样板,增强辐射带动效应,提升全省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六)严格工作考核。将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实行目标管理。省级制定验收标准和考核办法,开展重点考核和总体评价,对不能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秸秆综合利用率、还田率未完成既定任务目标和出现秸秆焚烧火点的要扣拨补助资金。秸秆资源台账系统中利用率和还田率比既定目标每低1个百分点,以县(市、区)为单位扣缴年度秸秆综合利用资金100万元。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每出现1个秸秆焚烧火点,以县(市、区)为单位扣缴年度秸秆综合利用资金100万元;每出现1个秸秆残余物焚烧火点,以县(市、区)为单位扣缴年度秸秆综合利用资金50万元。性质严重的,要进行约谈和严肃问责。对发现的违规违纪现象,坚决从重从严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2020年各地秸秆综合利用目标任务
2.2020年国家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市、区)名单
附件1
2020年各地秸秆综合利用目标任务
1.“两市两县”目标任务。2020年哈尔滨市、绥化市、肇州县、肇源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要实现95%以上,秸秆还田利用率要达到65%以上。
2.北大荒农垦集团目标任务。2020年北大荒农垦集团秸秆综合利用率要达到95%以上,秸秆还田利用率要达到90%以上。北大荒农垦集团秸秆综合利用有关工作及相关扶持政策自行拟定,不纳入省级扶持政策范围。
3.其它地区目标任务。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要达到90%以上,秸秆还田利用率要达到60%以上。其中,36个国家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市、区)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或比上年增加5个百分点以上。龙江森工集团、伊春森工集团、省监狱管理局、中国融通公司等中直、省直单位农场实行属地化管理,与地方同等任务、同等责任,地方要与其签订秸秆综合利用任务书。
对已建成投产且运行稳定的生物质电厂、热电联产项目、固化成型燃料站、原料化企业数量多,离田利用需求大的地区,由市级统筹,在保证完成全市秸秆综合利用和还田利用目标的基础上,经市级批准,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所属县(市、区)秸秆还田率目标,并报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附件2
2020年国家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市、区)名单
序号 |
县(市、区) |
序号 |
县(市、区) |
1 |
哈尔滨市双城区 |
19 |
铁力市 |
2 |
依兰县 |
20 |
佳木斯市郊区 |
3 |
宾县 |
21 |
桦川县 |
4 |
延寿县 |
22 |
汤原县 |
5 |
五常市 |
23 |
富锦市 |
6 |
龙江县 |
24 |
勃利县 |
7 |
依安县 |
25 |
海林市 |
8 |
甘南县 |
26 |
穆棱市 |
9 |
拜泉县 |
27 |
东宁市 |
10 |
讷河市 |
28 |
逊克县 |
11 |
鸡东县 |
29 |
五大连池市 |
12 |
虎林市 |
30 |
绥化市北林区 |
13 |
萝北县 |
31 |
兰西县 |
14 |
集贤县 |
32 |
青冈县 |
15 |
宝清县 |
33 |
绥棱县 |
16 |
肇州县 |
34 |
安达市 |
17 |
肇源县 |
35 |
肇东市 |
18 |
林甸县 |
36 |
海伦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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